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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8-03-30点击数:

涉外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境外来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我校涉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安全管理工作。

二、凡我校涉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涉外人员守则》及有关规定,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三、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入境来校人员的安全。凡有重要外宾来校,有关部门应对接待单位、参观部位和途经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接待单位应有具体的接待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在境外人员抵达学校7日前,将有关计划、人员名单和安全措施等书面报国际教育学院和保卫处。

四、负责接待的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入境来校人员,介绍我校及周边环境情况,负责对其进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并告之有关注意事项。对来校任教、交流、留学以及其他逗留时间较长的境外人员,学院或有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制定涉外接待、服务工作计划和处置涉外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定期检查境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境外人员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和安全、舒适的环境。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涉外工作纪律,不得向境外人员泄露有关国家和学校的秘密,切实作好涉外保密工作,发现境外人员有违法违纪和其他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六、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来校的境外人员,应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告之学校,由学校接待单位到校保卫处办理“境外人员来校登记手续”和“临时出入证”后方可入校。

未经批准来校的境外人员,门卫应拒绝其入校要求。

七、严格执行住宿登记制度。凡需要在校内住宿的境外人员,须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在指定的招待所住宿,并认真填写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监制的《临时住宿登记表》,24小时内报有关部门。非住宿人员前来拜访,应填写会客登记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外宾住所,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离开。

学生宿舍、教工集体宿舍不得留境外人员。无涉外接待资格的宾馆、招待所及其他住所,也不得擅自留宿境外人员。

八、认真执行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境外人员外出参加、旅游、购物或进行其他活动时,应注意人身、财产、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由接待单位安排的外出活动,接待单位应事先拟定详细的外出活动安排计划,报国际教育学院和保卫处备案。

个人邀请境外人员外出活动,尤其是离场外出活动,须经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和有关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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