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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实施外国专家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公告

作者:国际教育学院时间:2017-01-24点击数:

为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列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入国家外国专家局权责清单(编码:D50001),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作为中央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经省政府批准、省编委同意,由湖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停止受理新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在此之前已经预审通过的上述两类行政许可申请,行政相对人应当尽快提交正式申请,由原受理单位按照旧的相关规定继续完成审批工作,并对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签发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终止审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全面停止签发上述两类行政许可相关证件。对于已经获得上述两类行政许可但尚未入境的外国人,其聘用单位应敦促其尽快入境领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逾期未领取行政许可证件而导致许可作废的风险和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所有依法签发并已经生效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相关证件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证件持有人可以在2017年10月1日后依照规定自愿申请换发新证。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国人来鄂工作均须事先申请并获得工作许可;外国人不得非法无许可工作或超越许可范围工作;各类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聘用无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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