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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理须知

作者:时间:2018-02-26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理须知


一、基本程序

具有武汉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申请普通护照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江南受理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领表》,也可登陆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网站(www.whcrj.gov.cn)下载(使用A4幅面纸张正反面打印)。江岸、江汉、桥口、武昌、青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该表。

江岸、江汉、桥口、武昌、青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民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除可受理本辖区居民申请外,同时可受理户籍为我市城区户口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各党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户籍为我市城区户口的开发区内大中型企业的高管人员的出国(境)申请。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分局受理;长航、武铁、民航的职工只能由民航、长航、铁路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江南受理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可受理全市城区居民申请。

(二)申请必须由本人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领表》;

2、提交数码相片。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进行数码照相(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

3、交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提交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见本须知);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现役军人需交验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军官证、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登记表并提交复印件。

(三)领取申请回执,交纳证件费。

申请人在领取申请回执时,应当仔细核对并签名确认。领取申请回执后,凭回执在开票处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商业银行缴纳证件费,返回开票处换取申请回执和缴费收据。

(四)领取证件。

本人持身份证、申请回执、缴费收据按回执注明的时间领取。如本人不能前来领证,可委托亲属持代领人身份证、申请回执、交费收据以及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公证书等)领取证件。申请人也可自愿选择并办理邮政快递。申请回执遗失的,必须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

注意:所提交复印件均为A4幅面纸张。

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申请普通护照的特别说明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其申请普通护照时应当有法定监护人陪同,未能陪同的其他法定监护人也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同意该未成年人出境的书面意见,由陪同的法定监护人一并提交。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护照仍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户籍证明。同时,还应提交其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父母在境外的,提交护照和境外居留证明的复印件。

(三)监护人同时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标注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制发证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户口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来不满10年的;

(二)持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签发的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

(三)持用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含延期、换补发),申请补发的。

公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是指: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国奔丧需提交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探望危重病人病情诊断证明);

(二)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以证明距开学日期不足30日);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需提交有效入境许可或签证);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四、普通护照加注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办理曾持照加注。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五、普通护照换发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护照换发(国家工作人员提交向所在单位报告登记的证明):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需要提前换发的,还需提交拟前往国签证须知(表明其剩余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本人签证申请表。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六、普通护照补发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国家工作人员提交向所在单位报告登记的证明):

(一)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二)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和遗失、被盗的情况说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七、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三)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四)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八、收费标准

普通护照每本200元(人民币),丢失补发每本400元(人民币),加注每枚20元(人民币)。

九、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公民因私出国管理,严格受理审批程序,坚持面见申请人制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领证照等违法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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